§更加重视高等学校自我评估,更加重视人才培养,是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的共同特征。
§通过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估制度,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新常态,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转型升级。
§完善制约机制,激发内生动力,避免“重指标、轻内涵,重结果、轻过程,重对上、轻诊断,重形式、轻改进”的倾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加快构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过程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着力改革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推进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自我评估制度。
以自我评估为重点,改革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从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的实践经验看,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是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有效手段。无论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对保证本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更加重视高等学校自我评估,更加重视人才培养,是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评估制度的共同特征。我国自1985年开始探索学位授权点评估,对推动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学位授权点数量的增加和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评估政策不健全、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逐步显现。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评估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实际,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评估体系,是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构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实现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启动了新一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准确把握文件要求,是做好本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关键。
第一,明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定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的一项评估工作,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的复核。对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和“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第二,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基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6年一轮,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自我评估作为合格评估的主体和基础,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最能体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义与价值。质量问题的出发点在培养单位内部,评估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作为评估主体的高校能否激发其自主性和能动性,体现质量保障的自觉意识,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正和改善。
第三,建立学位授权点退出机制。学位授予单位可以通过自我评估,根据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条件,及时撤销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从而促进学科结构不断优化。对学位授予单位不主动调整、且达不到基本水平的学位授权点,国家将实行强制退出,从而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
第四,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作为全面的诊断式评估,是各类评估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与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安排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院系的负担。原则上每个学位授权点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只评估一次。
强化诊断作用,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估制度
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最基础、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是培养单位自我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通过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估制度,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新常态,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转型升级,实现高端人才培养的转型升级,进而支撑、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这既是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必然要求。
第一,体现办学意志,重在提升质量。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办学自主性,从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面临的问题、发展方向等方面,系统规划自我评估,科学确定评估目标,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评估,考察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教育目标的达成度,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办出特色。
第二,坚持因校制宜,统筹评估安排。自我评估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适合本单位特征的自我评估方式。学位授予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和评估程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也可以开展同行专家实地评估。
第三,自定评估标准,反映办学水平。自我评估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和质量标准,自行确定。要求各单位的自我评估标准必须与本单位办学水平相一致,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第四,突出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内容。此次学位授权点评估将人才培养做为评估的重点,从抽评要素看,17个评价要素都是围绕人才培养设计的,其中10个要素直接涉及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招生选拔、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术交流、分流淘汰、论文质量、学风教育、管理服务、就业发展等方面。自我评估的内容也必须突出人才培养,在此基础上,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主确定的评估目标,增加评估内容。
第五,科学使用结果,优化学科结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推动存量调整,不断优化学科结构。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对部分学位授权点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六,强化以评促建,提高学科水平。评估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改进和提高。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提出学位授权点调整意见,并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的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完善制约机制,确保自我评估取得实效
自我评估是保证质量的有效手段,须完善制约机制,激发内生动力,使学位授予单位明确自我定位、不断追求卓越,避免“重指标、轻内涵,重结果、轻过程,重对上、轻诊断,重形式、轻改进”的倾向,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第一,国家发挥引导作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部署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过程中,以通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着力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完善自我评估机制。此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还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类别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为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导师培养学生提供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提供标准,并加强评估结果与教育资源配置的有机衔接,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
第二,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指导各学位授予单位做好自我评估。通过评估,推动本地区学科结构调整,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建立自我评估组织协调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树立科学的自我评估理念,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自觉进行周期性诊断检查,建立自我评估组织协调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自我评估。根据本单位学位授权点数量、学科结构和院系设置等情况,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积极动员,提高全校人员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在全校形成共识,确保全员参与。
第四,发挥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国家建立“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学位授予单位制定的自我评估方案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均须按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总之,建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制度,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一项系统性、基础性、长期性、复杂性兼具的工作,需要学位授予单位、院系、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参与,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引导,需要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的协同配合。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全面做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为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为实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